2019热点曝光台:内蒙古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刘某某创作完成《母亲》剧本,2004年由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对《母亲》剧本申请立项并获准拍摄。影片总导演刘某某,策划刘某某,导演郁晓鹰,因其他原因该影片未进行拍摄。2016年刘某某授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就该剧本以《金花额吉》上报审批拍摄,国家广电总局回复称,《金花额吉》与已有的影片《诺日吉玛》非常近似,对于简单重复的项目不予备案。刘某某认为《诺日吉玛》剧本的编剧巴某某在前接触了《母亲》剧本,且《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与其《母亲》构成实质性相似,巴某某和阿儿含只公司共同拍摄完成《诺日吉玛》影片,侵害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及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万元。


  裁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巴某某和阿儿含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万元。


  典型意义: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最高数额为50万元。本案二审判决考虑案涉剧本作品因被侵权导致不能立项拍摄、无法就此享有利益回报的情形及侵权影片虽未在影院公映,但多次参加国内外影展,已获得多个奖项,客观上提升了侵权影片编剧和出品单位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声誉并为其带来了无形的经济利益和商业机会的情形,依照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支持著作权人提出的5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开创了内蒙古法院在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方面顶格裁判的先河,彰显了内蒙古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本案传递了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价值导向,有效激发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推动内蒙古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


  六、阿儿含只公司、阿某某与安达公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侵害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阿儿含只公司与安达公司签订《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册漫画绘本外包协议》,由阿儿含只公司负责策划和绘制《世界上的三个富人》等《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册绘本的400张漫画。协议约定案涉作品由委托方安达公司享有著作权,但阿儿含只公司及其绘制人员阿某某、钢某某享有署名权。2017年3月安达公司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蒙古族民间儿童故事大全》系列图书,共计40册。编著单位为安达公司。其中,《红牛的恩德》、《世界上的三个富人》等故事同阿儿含只公司与安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书名类似。阿某某提交了上述绘本的底稿并确认,其绘制的图书为《蝙蝠的故事》、《世界上的三个富人》等作品。阿儿含只公司和阿某某以安达公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蒙古族民间儿童故事大全》(共18册)侵害其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达公司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收回侵权图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1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


  裁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达公司侵害阿儿含只公司和阿某某署名权,判决:安达公司赔礼道歉、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因受众少,创作人员获得的著作权财产收益较少,作者通常以其创作的作品参加评选、晋级等方式获得利益,因此作品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对作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依照著作权法,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对于本案委托创作作品,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委托方享有案涉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受托方和创作者享有署名权。通过该案的裁判,有效保护了创作人员和创作公司的署名权,激发蒙古族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考虑本案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约定,判令安达公司仅负担合理开支,对各自权利边界划分清晰,实现了著作权人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七、全景视觉公司与包商银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文章标题:2019热点曝光台:内蒙古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3),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food/105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