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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诲部等七部分发文,明晰残疾人中职学校办学局限等16条尺度

2022-11-27 19:25:01来源:
文章导读
(原标题:教育部等七部门发文,明确残疾人中职学校办学规模等16条标准) 图源:图虫创意 蓝鲸教育11月24日讯,日前,教育部、中国残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修订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简称《设置标准》),明确提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队伍最低标准等16条标准。 《设置标准》明确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队伍最低标准:各校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
(原标题:教育部等七部门发文,明确残疾人中职学校办学规模等16条标准)

图源:图虫创意

蓝鲸教育11月24日讯,日前,教育部、中国残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修订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简称《设置标准》),明确提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队伍最低标准等16条标准。

《设置标准》明确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队伍最低标准:各校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数不低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60%。并对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体育用地等设施制定具体标准。

在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兼职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的比例方面,《设置标准》要求,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业课教师数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设置标准》还明确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等。

以下是《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原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五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章程修订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八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融易新媒体,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第九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资质。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其中,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如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业课教师数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校园、校舍和设施,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16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残疾人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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