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引纠纷 退还差价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王依轶 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绍兴嵊州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超市标价不明引发的纠纷。最终,超市同意退还李女士54.6元差价。

  5月19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浙江绍兴嵊州市某商场地下超市购买了3包某品牌促销食品,事后发现收银台收取了8包的费用,与商家沟通协商无果后,随即拨打了投诉热线。

  接到投诉后,嵊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经查,该品牌商品为临保促销的儿童食品,分两种促销包装:大的组合包装内含三个独立包装(两大一小),小的组合包装内含两个小的独立包装。大包装标价17.4元,小包装标价9.9元(买一送一),李女士觉得价格实惠就买了2个大的组合包装和1个小的组合包装,共含8个独立包装,事后才发现收银小票上是8包的明细。原来,李女士认为商家是按组合包装为单位标价的,只需花费44.7元,而实际上商家是按独立包装为单位计价,共收了99.3元,比李女士预计的多了一倍之多。李女士无法认同此种促销方式,认为其标价混乱、误导消费。商家称收银员是按品牌方的要求计价的,没有收错,如不满意可退货退款。李女士表示,一结完账,孩子便已拆开零食吃了,无法退货,提出让超市以组合包装为单位计价补还差价54.6元,商家却说“剩多少就退多少”,坚持按小票明细作退货处理。

  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作引人误解的标示。最终,经过调解,该超市同意退还李女士54.6元差价,李女士表示满意。

  嵊州市消保委表示,选购商品时相对低廉的价格往往更易引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经营者在销售中时常会使用“优惠促销”“打折”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本案中,该超市因内部管理疏忽,采用使人误解的商品摆放及标价行为引发了价格纠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中“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之规定。因此,嵊州市消保委对李女士退差价的主张给予支持,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