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2)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督导,融易新媒体,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城际铁路等地方项目可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确保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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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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