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沙坪坝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予以罚款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崔云红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23日

 文章标题:人保财险沙坪坝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2)

内容摘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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