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海口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根据湖北襄阳市樊城区食药监局来函提供的线索,对海口龙昆北路刘智仁医院无证经营“刘智仁生命还原液”行为进行查处。
近日,记者了解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海南刘智仁医院无证经营刘智仁生命还原液(浓缩液)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食药监局对该医院违法行为作出的没收扣押的21瓶预包装食品刘智仁生命还原液(浓缩液)、没收违法所得45078元及处以产品总货值九倍罚款,罚没款共计7728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2015年6月3日,海口市食药监局认定刘智仁医院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无生产资质、且已经关停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刘智仁生命还原液”,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医院没收扣押21瓶“刘智仁生命还原液”,没收违法所得45078元,并处以产品总货值九倍罚款727722元,罚没款共计772800元。
然而在受到处罚后,海南刘智仁医院先是向海南省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食药监局复议决定维持海口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海南刘智仁医院又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海口市海口市食药监局的处罚;该医院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海南刘智仁医院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