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指出,证监会在听取了周德奋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增加了部分违法事实,并对内幕交易的形成时间进行了更正,尤其是对违法所得重新进行了核算。对该部分内容,证监会并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证监会在听取原告证监会申辩后确实减少了罚款数额,但根据证券法规定,存在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属于不同的情形,对应的罚则亦不相同。证监会变更该认定后,周德奋仍然有权针对罚款数额的多少进行陈述申辩。证监会剥夺了周德奋该项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故被诉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证监会此前做出的〔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上一份行政处罚被撤销后,此次最新落地的处罚中各项表述也更为审慎,且应当事人周德奋的申请,证监会再度举行听证会,听取周德奋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对于此次处罚,周德奋仍认为程序存在瑕疵。
在申辩材料中,周德奋提出,其不是案涉内幕信息知情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且证监会未完整调查相关人员,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证监会仅凭借钟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认定周德奋向钟某推荐了成都天鑫洋项目,未对成都天鑫洋实际控制人杨某进行调查也未向周德奋本人进行核实,因而钟某的询问笔录系孤证。
证监会表示已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除钟某在不同时间点先后作出的两份询问笔录都证实周德奋通过推荐标的知悉内幕信息外,钟某及卡尼珠宝董事长黄某坚的询问笔录也相互印证了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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