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王嘉)2019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展需求,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必要补充,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打击食品掺杂掺假的重要技术支撑。《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同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应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包括立项、起草、报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复审等。《征求意见稿》要求,要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目录;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确定起草单位,提倡由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机构联合申报和起草;起草单位应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同时,专家组要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无论是会议审查或函审均以专家3/4以上(含3/4)同意为通过。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快速制定程序,提出在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紧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简化验证、审评等要求,加快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台;增加了保护机制,起草单位应当将方法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修改和复审程序,不仅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还提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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