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江县长寿镇买到违规建筑物,无法退款

请求平江县长寿镇人民政府对朱国勋、吴建高、陈国平违反城乡规划法超层建房,并将非法建筑物作商品房卖给受害人邓建辉、吴蝶玉夫妇,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事件作出处理的报告。

长寿镇人民政府:

我们是邓建辉、吴蝶玉夫妇,2010年10月17日经人介绍,我们夫妇与长寿镇长期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朱国勋、吴建高、陈国平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长寿镇太平小学后面一栋房屋的第五层,协议第六条约定由朱国勋、吴建高、陈国平办理房屋产权证。当时我们并不知道,我们购买的第五层住房是朱国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高所建的,我们买的实际上是一个非法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我们买的房屋是应当拆除的。

按协议付清购房款后,我们一直催朱国勋等人交房屋产权证给我们,他一直说正在办。直至今年7月,我们从该栋房屋的其他住户处得知,其他住户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使用权证早已写了别人的名字,另外整栋房屋的住户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我们才知道我们被朱国勋等人合同诈骗了,他们将不合法建筑物在协议中表述为“经有关政府报建审批”,并在协议第六条中作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虚假承诺,骗取我们打工积累的血汗钱23万余元。因我们不知购买的房屋为非法建筑物,我们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去装修费用6万余元。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文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时,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时,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法律规定,我们用血汗钱买的房屋面临被拆除或没收的后果。现在我们向朱国勋方提出退款遭到拒绝,为此我们只好要求政府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法律规定,朱国勋等三人卖给我们的房屋明明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高要求所建的违法建筑,却在购房协议上说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报建审批;明明办不了房屋产权证,却在购房协议第六条承诺办理产权证。因此,请求政府认定朱国勋等人的欺诈行为,并责令他们赔偿我们经济损失69万元。

呈送:

长寿镇人民政府

邓建辉、吴蝶玉夫妇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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