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 已有多个成功案例

  中国证监会在前述通报的公告中表示,对中国香港证监会在案件查处中给予的执法协助表示感谢。在内地和中国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环境下,不法投资者可能绕道境外实施反向操纵,证券期货跨境违法犯罪的手法更加隐蔽。加强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协作,是互联互通的市场机制平稳推进的重要保障,防范和打击跨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是两地监管部门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执法任务。两地证监会对加强执法合作有高度共识,将继续以协作查办此案为契机,建立更加高效完善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共同保障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平稳顺利推进。

  不过,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2018年6月份在金融监管研讨会的致辞中指出,中国证监会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跨境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还要进一步夯实。具体来说,一是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不同导致的跨境监管协作法律理解适用问题;二是由于各国监管体制机制不同,形成的监管执法措施手段不一致问题;三是跨境金融活动日益活跃,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带来的监管权限划分与冲突问题。

  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

  据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份,证监会已同6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了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另外,证监会还于2007年5月份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开始在双多边监管合作框架下,[金融棱镜网],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

  近两年,我国证监会也是本着这一理念和原则,不断在跨境监管协作的法律基础和执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在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中,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单列为第一百七十七条,并进一步要求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文章标题: 我国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 已有多个成功案例,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channel/1289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