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交付设备与承包合同约定不符、盱眙高传未支付到期的租前息及租金为由提起了本次诉讼。
根据诉讼状内容描述看,产生该纠纷主要原因是作为项目建设及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高传盱眙风电项目由于部分土地因涉及红线违规,未补办占用审批手续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部分风机设备尚未交付和完工,项目尚未并网交付。
而据特变电工公司公告称新能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采购了全部合同设备,[金融棱镜网],且大部分设备已经完成交付和施工,因盱眙高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等原因致使项目停工,导致新能源公司无法交付后续货物。
该诉状主要主张判令被告一新能源公司及被告二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高传盱眙风电项目的租赁物建造款项暨本次融资租赁项目本金人民币6亿元,以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其次主张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已到期未付的租前息及租金共计人民币1916.99万元,以及相关违约金。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5月21日,特变电工公告称,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新能源公司及其他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已签订的《转让协议》,若新能源公司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与《承包合同》及发包方要求严重不符,融易新媒体,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夏租赁公司据此解除《转让协议》的,可要求新能源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租赁物建造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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