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基因编辑婴儿”案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行为构成不法行医罪。
被告人为何要制造“基因编辑婴儿”?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此事引起中国医学与科研界的普遍震惊与强烈谴责。广东省立即成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展开调查。
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12月27日,南山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贺建奎多年从事人类基因测序研究,同时是多家生物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贺建奎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等人共谋,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为此,贺建奎制定了基因编辑婴儿的商业计划,并筹集了资金。
2017年3月,经贺建奎授意,覃金洲等人物色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8对夫妇,并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其中6名男性,伪装成接受辅助生殖的正常候诊者,通过医院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后贺建奎指使张仁礼等人伪造医学伦理审查材料,并安排他人从境外购买仅允许用于内部研究、严禁用于人体诊疗的试剂原料,调配基因编辑试剂。
2017年8月起,经贺建奎授意,张仁礼违规对6对夫妇的受精卵注射基因编辑试剂,之后对培养成功的囊胚取样送检。贺建奎根据检测结果选定囊胚,由张仁礼隐瞒真相,通过不知情的医生将囊胚移植入母体,使得A某、B某先后受孕。2018年,A某生下双胞胎女婴。2019年,B某生下1名女婴。2018年5至6月间,贺建奎、覃金洲还安排另2对夫妇前往泰国,覃金洲对其中1对夫妇的受精卵注射基因编辑试剂,由泰国当地医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后失败而未孕。
贺建奎等人是否恶意逃避监管?
根据2003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不得将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但贺建奎等3人为追逐个人名利,故意违反上述规定。有多项证据显示,3人明确知道基因编辑婴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科研职业伦理,但仍执意推进计划,并伪造伦理审查材料,安排他人冒名顶替进行体检,将CCR5基因被编辑过的胚胎不法移植入母体。
法院审理认为,贺建奎等三人在法律不允许、伦理不支持、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采取欺骗、造假手段,恶意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监管,多次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辅助生殖医疗,造成多名基因被编辑的婴儿出生,严重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应属情节严重。若予放任,甚至引起效仿,将对人类基因安全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证据还显示,贺建奎团队在招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签署知情告知书时,介绍说“没有风险”“技术很成熟”“前期实验结果很安全”,对一些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未明确告知,未尽到足够的安全告知义务。
为什么定不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贺建奎纠集张仁礼、覃金洲,试图通过编辑人类胚胎基因,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能够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此组织多人在医院体检,对受精卵注射严禁用于临床的基因编辑试剂,并蒙蔽不知情的医务人员将基因编辑后的胚胎移植入母体,后生育婴儿。上述行为严重逾越了科学实验的边界,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妇产科生殖医学教授周灿权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造福广大不孕不育患者的临床技术,全球范围内都必须在严格监管下实施,贺建奎等人将高风险的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活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
法院查明,贺建奎等3人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从事一系列医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国家规定,属于不法行医。
“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把不成熟的技术不法用到人类身上,已属于情节严重,符合不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不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判决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即使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也不得实施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实施了本案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情节,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有何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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