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八、摇号步骤。(一)选房资格摇号。1.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2.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如摇中选房资格的购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按摇号先后依次递补。(二)选房顺序摇号。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十、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二、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摇号选房措施,不得无理由拒绝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
十四、公证机构应制定公证规则。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收费。对在公证摇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将根据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规定。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文章标题:【买房资格卡在35岁?合肥官方回应:可参加普通购房者摇号购房(2)】 内容摘要:七、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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