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跑遍三级法院(2)

  在承办人看来,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等均未载明吃饭时间为多长,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员工吃饭时间,而是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吃饭,吃饭后即上岗。因此,吃饭时间不应从工作时间中扣除。”案件承办人表示。

  在排班表的基础上,承办人发现,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排班表显示,超市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第六日工作,就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发放加班工资。”承办人指出。

  为此,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高检提出抗诉

  对于唐丽华案件,最高检如何回应?

  在认真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最高检承办人滕艳军得出结论,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这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跑遍了现有管辖制度之下的四级法院,如果没有最高检抗诉,或许时至今日,唐丽华还会是奔波在维权的路上。”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怡说。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这个不足万元的加班费,唐丽华等了很久。一波多折,方得公正。唐丽华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表示认可,正如她给最高检承办检察官的感谢信中所写,检察机关正是秉持了办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为现实。

  “‘小案’之中有大民生,从这起案件中能够看到检察机关的担当。如果最高检不关注它,把矛盾推向社会,很有可能酿成一个悲伤的故事。”刘怡律师说。

  检察官说法:

  勿以案“小”而不为

  (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我们办理的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哪一起不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哪一起不是“天大的案件”?

  唐丽华与所在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该案标的额虽不足万元,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具体实践。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我们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要把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监督办案的全过程,使当事人在一个公正文明的空间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让在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受司法过程的温暖;要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真心真意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检察机关,信任监督决定;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法律的觉悟,让社会流传一种法律的文化,最终形成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

  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就要始终坚持精准监督,着力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量。应当遵循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是依法监督,而不是选择性监督。勿以案“小”而不为!一个案件是否需要监督,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事实认定的是与非、法律适用的错与对、监督效果的好与坏,绝非案件标的的大与小。群众身边的“小案”,往往成为检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试金石。我们要善于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中发掘案件的创新、进步、引领价值,争取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最大化地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重庆一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终得维权

 文章标题:啥情况?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跑遍三级法院(2)

内容摘要:在承办人看来,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表及员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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