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这个经典法律问题的讨论。
2016年,四川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一只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中了楼下婴儿车里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并致其死亡。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没能找到抛物者。于是,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前不久,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目前,一审判决还未执行,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央视新闻9月14日)
对于一些涉事业主的不满,其实可以理解。正如一些上诉业主代表所说,“当时出事后,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隔了几栋楼,肯定没我什么事”“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为什么每个人都是3000块钱?”“咱们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来说,适当地给人家捐助一点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块钱这么多”。明明自家对天降铁球砸死孩子没什么过错,却要承担“补偿责任”,这不是给罪魁祸首埋单吗?
不过,从法律上来说,法院判决也并非没有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对难以确定谁是侵权人的,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这是因为在穷尽过错追责手段之后,受害人将面临救济无门的境地。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伸出援手,集体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对这些人不够公平,可对受害人却是最实际的公平,而这种公平原则,也体现出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当然,法律并不僵硬死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定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对于那些感到不满的业主,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天降铁球没有任何过错,就可以排除己方进行补偿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业主,法律还保障了追偿权,有朝一日真相大白,他们还能把补偿出去的这笔钱款要回来。
在民法典中,虽然追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但公安机关并不是上帝,100%的破案率只是理想。在这起事件中,公安机关已展开了调查,只是没有找到抛物者。当过错责任者无法确定的时候,过错推定责任将成为主角。当然,基于民法典的规定过于抽象,在后续立法中还须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程序、标准、要求,以便于最大限度地查明真相,使责任人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对受害者及其家人,从天而降的铁球、玩具、工具、自行车,甚至是一枚小小的水果、鸡蛋,都可能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这些年,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从相关司法解释到司法实践,来自立法、司法的努力,正在形成一张规制高空抛物、坠物的坚韧法网。对于这起天降铁球砸死女婴的人间悲剧,无论是一审判决全楼“补偿”,还是以后的二审业主上诉,都是一次难得的法治洗练,带来的不仅是观念的碰撞,更将是法治的进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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