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家住陕西安康汉滨区五里镇的张天(化名)与女朋友小蕊(化名)相处1年后,7月29日,来到汉滨区水井湾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7月30日,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回应:“这俩人都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无法登记,不管残疾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女方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意愿,这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文件都无法为其办理结婚证。”
看起来,民政局工作人员很负责,也很守法。好像这不单纯的是他们两个人的问题,还可能关系到下一代的抚养以及是否遗传的问题。事实上,这恰恰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服务意识有残缺。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之一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依据来自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两人的情况是否在这三类病之内?
据张天父亲张先生介绍,两人都属于后天留下智障残疾,其中女孩做饭、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只是性格有点内向,见生人不太说话,平时跟家人交流都问题不大,且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而从医学上来说。后天智障指的是智力发育中因受影响导致的智力不成熟,与精神病是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可知,两人的情况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
退一步说,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现在女孩已怀孕4个多月,又有婚前体检证明,民政局不必死守教条。
进一步说,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患有以上疾病也是可以结婚的。
至于女方不能表达意思,这不是关键问题。民政局工作人员真要再负责一些,可以先给他们登记,然后对女方的家人、邻居进行调查,观察女方的生活状况,或者帮助他们做司法鉴定,如果真严重影响到婚后的生活,也只能向他们家人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民政局工作人员拒绝登记,在更大程度上可能有推卸责任之嫌,怕将来万一出了问题被问责,不如一开始就直接拒绝来得省事。
结婚是残疾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必须给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家一再要求要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议当地民政部门不妨去这两位残疾人家里道个歉,把他们请回来办理登记,别寒了残疾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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