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创业板改革重新明确了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在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试点注册制的同时,推出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相关改革措施包含了五大要点。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创业板改革既是稳步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
要点一:吸收科创板经验试点注册制改革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四项规则,自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规则搭建起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制度框架。
在发行上市条件方面,创业板改革取消了“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因素,由深交所制定具体的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创业板改革后,将支持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结构企业上市,并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设置了改革过渡期,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后可申请上市。
权威人士分析,融易新媒体,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注册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也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同时,“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还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包括: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重新将创业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法定责任等。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一方面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思路,一方面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此次修订取消了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改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了发行人责任,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也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强化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加大对保荐机构的问责力度。
要点二: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大体一致杜绝监管套利
据了解,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在注册程序、制度、审核监督、监管安排等方面总体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创业板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深交所受理申请,通过问答方式审核督促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审核通过后将发行人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审核意见报证监会注册,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意见。
另外,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创业板注册制试点还作出了三方面完善:建立了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的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进度大体一致,杜绝市场之间的监管套利;明确了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核准制向注册制平稳过渡;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
要点三: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制度同步优化
“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对创业板原有再融资制度作出优化,对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监督处罚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具体内容包括:
精简了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条件,同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经营;建立了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优化了审核注册程序,压缩审核注册期限,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显著提升了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成本,压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
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也作出革新,推出了更加符合注册制要求的高效并购重组机制。
根据相关规则,改革后,创业板更加强调并购重组标的须符合创业板定位,须立足于上市公司发展需求,持续推动强强联合或上下游紧密衔接;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这次改革通过调整发行股份的定价标准,在并购重组价格形成过程中给予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多弹性;在制度设计中,更加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整了指标认定标准、设置了较短时间(5天)的注册程序,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主、高效地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主业提供有力支撑。
要点四:简化退市程序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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