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通告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0期)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涉及辽宁省1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销售的标称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排骨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2、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粗肠(肉灌肠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3、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叶斌多又好超市销售的标称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味香肠(肉灌肠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4、沈阳市于洪区双锐晔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曹县龙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公害乌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5、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沈阳农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炊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6、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重工街店销售的来自佳万家(天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7、大商集团沈阳于洪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沈阳盛发菜果批发有限公司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2.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4.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叶斌多又好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6.沈阳市于洪区双锐晔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7.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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