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2号〕,涉及湖北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5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蔬菜批发部经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71,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生鲜市场一层48、49号,实际经营单位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蔬菜批发部)。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韭菜”购进11公斤,货值66元,已销售11公斤,无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至今未收到关于食用上述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向孝感市群益博运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指导整改,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承诺后期会更换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2018年12月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二、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兴蔬菜批发部销售的来自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诚兴蔬菜批发部经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73,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韭菜”购进10公斤,货值68元,已销售10公斤,无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至今未收到关于食用上述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向孝感市群益博运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进行指导整改,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承诺后期会更换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2018年12月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三、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飞路特1号鑫三飞市场内A010号(经营者:蔡水胜)销售的来自武汉红桥蔬菜批发市场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3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飞路特1号鑫三飞市场内A010号(经营者:蔡水胜)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992,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韭菜是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从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32号的虹桥市场购进,共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2元/斤,购进金额40元。在鑫三飞市场内A010号销售10公斤,销售价3.5元/斤,销售金额70元,获利30元。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