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信息。
二,处置措施
(一)中小学幼儿园。及时隔离患病师生员工并送至定点发热门诊;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在卫健控部门指导下对患病人员停留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进行随访,配合属地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人员认定、追踪,并配合属地政府或卫健疾控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加强每日晨午检,对缺勤人员逐一进行登记,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病人员暂停上学或上班;每日对患病人员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病情发展等情况;落实分类管理处置措施,必要时经属地卫健疾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与患病人员(特别是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报告后,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措施;及时会同同级卫健疾控部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根据疫情发展变化情况,融易新媒体,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新冠肺炎疫情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协助卫健疾控等有关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调查处理。
三,后续工作
(一)中小学幼儿园。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完成后,应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患病痊愈复课人员,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健疾控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或返岗。对新冠肺炎疫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二)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对新冠肺炎疫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信息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如体温测量设备、口罩、紫外线灯、消毒药品等),为妥善处置新冠肺炎疫情提供物资保障。
(三)资金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四)人员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开展新冠肺炎防控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五)演练保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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