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包厢地面铺设地砖存在瑕疵且存在危害其人身安全情形,也未能提供证明在其消费前包厢有水渍未清扫干净或其消费期间地面洒落水渍,飙歌城的工作人员拒绝清扫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其因包厢内水渍而摔倒, 且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故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飙歌城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请。该案经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非无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亦应在消费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本案中,刘某某在包厢内摔倒受伤,起诉飙歌城索赔但未能举证证明飙歌城存在过错,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同时结合生活实践经验,依法对本案作出了裁判。我们同情刘某某受伤,但更应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李照 缪妍 郑青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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