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讯,胡某交代其因疫情爆发闲赋在家无事可做,便想用自己做好的捕猎器去山上打点“野味”换个口味。其将捕猎器安装在后山的树林中,通过不法手段捕获了两只野生动物果子狸,随后自行宰杀食用。当民警训诫其捕杀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且极易传染病毒时,融易新媒体,胡某表示十分愧疚和后悔。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本身比较复杂,许多疾病的病原体就是在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运输、饲养、宰杀、贮存、加工和食用过程中扩散传播的,导致发各类传染病肆虐横行。
面对疫情,无论是从法律角度、伦理角度、健康角度还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角度,我们都应该反思:必须杜绝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拒绝野味,从你我做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节选)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不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不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不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不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不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不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不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不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原标题:【警察战“疫”’】顶风作案吃野味,比病毒更毒的是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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