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些租车公司会卖价格更高的“全险”,号称出事故“全包”,但合同中隐藏许多例外条款,不少项目实际上难以赔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介绍,有的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故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索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租车公司承诺的不符。
亟待填补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
业内人士和基层管理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国家尚未出台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存在诸多监管空白,基层执法也缺少可参照的上位法。“虚开发票找税务局,无证经营找工商局,无资质经营找运管部门,没年检没保险找交警……”一位基层干部表示,这种分段管理很容易造成“踢皮球”现象,建议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监管的主责部门。
内蒙古赤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人曹文科介绍,道路运输的全国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包含汽车租赁,对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2017年,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应用中,“指导意见”很难作为执法依据使用,监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此外,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汽车租赁的定义、管理范围等参差不齐,导致租赁汽车在不同地方驾驶流动时,给租车人带来了困扰和麻烦。
记者了解到,目前开办汽车租赁公司,多数地方仅需办理工商证,门槛极低,对于经营范围、车辆标准、人员资质、违法处罚等方面规定都十分模糊,这也是导致汽车租赁行业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重要原因。
当然,也要防范部分消费者进行违规操作伤害租车公司的正常利益。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介绍,有消费者租车后,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其他人,导致汽车租赁公司利益受损。还有消费者租车后,发生严重事故后一跑了之,而几千元押金难以抵扣事故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业内专家认为,与国外相比,中国汽车租赁行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如果在发展初期“野蛮生长”疏于监管,无疑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潜能和消费者信心,建议及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公司的经营资质、租赁纠纷的民事刑事责任予以明确。
专家建议,还要探索行业自律,加强信用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公民和企业信用记录进行打通对接,促进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此外,刘俊海建议,借鉴一些行业的经验,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汽车租赁行业的规范合同范本,避免由于合同不规范给行业双方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