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络事件:最高法不确认赵志红为真凶 就“呼格案”最高法还回答了这些问题(2)

“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我院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对“呼格案”的再审无罪改判不应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问:有关赵志红案的舆论中有没有与实际不符的报道?

答:赵志红案重大、敏感,吸引了境内外媒体和自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评论。总的看,舆论的报道和评论是客观、中肯的,但也有不实的内容,有的是主观臆测,有的是道听途说,有的是以讹传讹。比如,有报道称警方在杨某某体内提取到精斑,在赵志红2005年归案供认其强奸杀害杨某某后,本来已经提取在案的精斑莫名丢失,而真实情况是,1996年案件发生后,警方就提取了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送检,没有检出精斑,这是第一例;第二例是,有报道称2007年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更具体的说法是原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枪下留人”,而实际情况是,2015年一审法院才对赵志红作出判决,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将赵志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裁判依据。希望社会公众对赵志红案的舆论信息,理性对待,明辨是非,不偏听偏信不实报道。

问:办理赵志红案有哪些启示?

答:随着罪犯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赵志红案的审判复核程序已划上句号。回顾案件侦查审判复核情况,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检验各种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确认案件事实必须建立在牢固的证据基础之上,确保不论历经多长时间、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发生动摇,导致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或者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则不能认为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供述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的范围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既可能发生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认罪的,同样要恪守法定的证明标准。赵志红主动并始终供认,但其供认的部分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我院对这部分事实不予确认,这正是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结果。

三是必须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因为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这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给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无形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是必须坚持严格司法原则。在本案中坚持严格司法,首先要求不能“和稀泥”,不能因为要核准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就直接确认全案事实,对部分事实不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确认;其次要求不能裁判尺度有异,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

原标题:赵志红自认“呼格案”真凶,最高法:证据不足,不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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