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区征收拆迁部门应当协助房屋安置对象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除按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以外,房屋安置对象应当依法缴纳维修资金和相关办证税费。
移交时按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通过招标确定具有一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安置需求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用于征迁安置的房屋。
区政府应当结合安置需求,组织对开发建设的安置房规模、套型配比、建设标准(含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开竣工时间、购买面积、购买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测算和审核确定,并向市建设局等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函。
中标单位在安置房移交时,应当对接区政府,根据要求按照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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