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媒学院所谓“禁违规怀孕”的奇葩规定。在保“饭碗”的压力面前,不少女员工在工作与“怀孕”面前选择忍气吞声;那些不服从或者因为意外怀孕而保胎的,轻则受到处分,重则丢了工作。对此,律师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中国交通广播河北频率FM101.2特约公益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
“报备成功与否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等违反法律规定,女教职工怀孕不应有服务年限的要求,河北传媒学院要求排队生育不符合自然规律也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传媒学院作出的15号和17号处理决定,没有注意到女职工生理特点。作出的扣发绩效工资、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等处分,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妇女权位保障条例》和《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受处分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和员工可以向当地妇联反应,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基本政策,河北传媒学院的这一行为也是一种歧视女性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妇联和劳动、教育部门应当对河北传媒学院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惩戒。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石家庄市政协委员,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郭炳慧律师:
河北传媒学院此举已经对女性职工的自身权益造成侵害。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龄、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生育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基础,是女性,是家庭,也是社会避不过的一道关。
对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而言,因类似规定遭到罚款或变相降低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损失补偿,同时也可就此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提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从单位的角度来讲,要求怀孕报备可能是为了及时掌握女职工怀孕情况,以便提前做好人事安排。但谁又能保证自己报备“怀孕”就能怀上?一旦报备了,三、五年都没能“怀孕”,女职工是不是三、五年都无法“正常工作”?更何况这种“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的《处理决定》中说“明知学校关于维护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的规定,却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故意违反。”试问,何为“个人利益”?如果您家里有人要“排队怀孕”呢?
原标题:生娃要排队?民办大学女职工怀孕要报批 否则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