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13年后才发明车位面积不敷
遂将开拓商诉至法院
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根基案情
小张于2005年向开拓商购置了自家小区107号车位并实际利用至今,于2006年取得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个中记实的车位面积为11.6501平方米。克日,小张置换了一台SUV汽车后,发明将车辆停进车位很是坚苦,经自行丈量估算,认为车位面积与房产证记实的面积纷歧致。遂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开拓商凭据房产证附图从头画出107车位与相邻的108车位之间的支解线,108车位的业主包袱协助义务。
开拓商答辩称,车位已实际交付利用十余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高出诉讼时效,且两边签订的车位交易条约约定车位以近况按个为单元出售,不以面积计较,两边不作补差。纵然车位面积与条约约定的面积纷歧致,其也不组成违约,不该包袱违约责任。
裁判功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讯断:开拓商应凭据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从头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隔断线,108车位业主对此包袱协助义务。
开拓商不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张丽
诉讼时效一般合用于债权请求权,小张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本案中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划定。
按照交易条约约定,开拓商应向小张交付面积为11.65平方米的车位,但开拓商自行划线确定了107及108号车位的范畴,向小张交付了面积仅为10.9347平方米的车位,而将107号车位的面积划到了108号车位内,不能视为其已经依约推行条约。且其多年来从未向小张披露车位存在面积短小的环境,有违厚道信用原则,应包袱违约责任。而从头划线后,108号车位的面积仍与交易条约及不动产权证面积相符,并未影响108号车位业主的正当权益,故其应包袱协助推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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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暗示的表明,该当凭据所利用的词句,团结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标、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暗示的寄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划定:
(一)请求遏制侵害、解除故障、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品权和挂号的动产品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工业;
(三)请求付出供养费、赡养费可能抚育费;
(四)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条约条款的领略有争议的,该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寄义。
(原题为《车位用了13年,发明面积“给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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