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史案〔2021〕1号),涉及天津市宝坻区雨梦之霖烟酒店(李秋雨)。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史案〔2021〕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雨梦之霖烟酒店(李秋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721XW9U
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朱楼下村西区5排13号
经营者:李秋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朱楼下村西区5排13号
2021年3月3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雨梦之霖烟酒店(李秋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3瓶椰泰牌果肉椰子汁(生产日期2020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从天津市宝坻区红利来百货销售中心购进8瓶椰泰牌果肉椰子汁(生产日期2020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在店内销售,进价6.25元/瓶,售价8元/瓶,至2021年1月6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经查,上述食品保质期内销售5瓶,超过保质期后的3瓶均未售出。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1年3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取证单5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 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3. 2021年3月12日,对经营者李秋雨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椰泰牌果肉椰子汁的事实情节;
4. 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共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进货来源及购进情况;
5. 2021年3月12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6.2021年3月12日,回查现场笔录1份,共3页,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票据等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且未售出,未引起严重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椰泰牌果肉椰子汁3瓶;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标题:【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宝坻区雨梦之霖烟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摘要: 4月1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史案〔2021〕1号),涉及天津市宝坻区雨梦之霖烟酒店(李秋雨)。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史案〔2021〕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雨梦之霖烟酒店(李秋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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