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

2020年2月3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高平市义乌小商品城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现网上已经曝光,希望尽快查处”。2月6日,举报人提供了购买口罩的实物及购物小票,并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场所内的口罩与“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声明函表述的内容不一致,为商标侵权产品。

在山西省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哄抬价格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违法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2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郭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口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八:阳城县芹池军良农资五交化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中,阳城县芹池军良农资五交化商店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上述复合肥料是从阳煤丰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合肥分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陵川县金成鑫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案

2020年7月14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酒类销售经营店进行抽查。在陵川县金成鑫烟酒行发现销售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假冒汾酒厂的酒当场出具了鉴定证明。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称涉案的汾酒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当事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违法行为。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沁水县龙港镇精明眼镜店(王素花)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0年9月11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素花经营的沁水县龙港镇精明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是从郑州目易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可提供供货方及涉案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共8151元,违法所得为1513.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1513.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标题: 山西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

内容摘要:2020年2月3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高平市义乌小商品城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现网上已经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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