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热点 > 城市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0-22 15:03:38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章导读
(记者 徐远官) 10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9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7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

(记者 徐远官) 10月2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9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7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占花饼干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委托生产企业广东省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幸福日子旗舰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占花饼干”(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95930310 规格型号:400g/罐 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幸福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不处字[2020]10号)

(三)经查,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齐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处罚款60000元;合计60012.6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处字〔2020〕143号)

二、广东省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销售的湛江鸡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省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销售的、标称惠州顺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湛江鸡”(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361330683 生产日期:2020年5月25日)尼卡巴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东莞万江商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线索移送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不罚〔2020〕190901023号)

三、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341730772 规格型号:120克/袋 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不处字〔2020〕8号)

热门文章
日榜 周榜

热点 | 财经 | 科技 | 观点 | 产业 | 专栏 |

融易新媒体 备案号:津ICP备17005847号 Copyright © 2002-2022 ryxmt.com.cn 融易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