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经最新消息: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融易新媒体,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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