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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①

2024-04-22 22:32:20来源: 济宁市场监管

文章导读
2023年度,济宁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

2023年度,济宁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全市共办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453件,被罚款228万元;办理专利纠纷案件203件,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15件,积极优化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警示作用,现筛选一批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案例一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济宁中院联合处理“冷切锯”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刘某某于2022年9月13日获得名称为“冷切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233414.4。2023年4月,请求人发现遭请求人济宁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生产车间制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司宣传页等途径,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涉案产品。请求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审查,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形状等外观设计相似,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遭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2023年5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遭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裁决,责令遭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名称为“冷切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230233414.4)的产品。

兖州区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从当事人专利权转化和企业长足发展角度出发,于2023年5月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为期三年许可费共计15万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及时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合力,探索了形成行政、司法双管齐下、合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新机制,开辟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确定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新举措。“先裁后调再确认”专利权保护模式最终促成了纠纷双方合作共赢,即为权利人节约了大量的维权成本又提高了维权的效率,融易新媒体消息,创造了专利行政裁决的新型模式。

案例二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处理“一种散堆装货物顶面平整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王某某于2021年3月5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散堆装货物顶面平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2021324814.8。2023年2月,请求人王某某发现遭请求人济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销售、推广涉嫌侵犯请求人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视频,向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遭请求人则认为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存在不同,且涉案产品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已经开始生产、销售,属于在先技术。

经审查: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存在两处不同,在此前提下遭请求人关于相同技术使用在先的抗辩不成立。

2023年7月23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遭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王某某的处理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由市、县两级联合处理,并由技术侦查官进行技术对比分析提供了专业性意见后作出行政裁决。专利权是保护权利人智力成果、促进智力成果转化、提升全社会创新积极性的有力举措,但保护专利权不意味着放任专利权滥用。该案综合考量是否侵权事实和未侵权人技术使用的情形依法作出侵权不成立的行政裁决,有力维护了未侵权人合法使用技术的权益,保护了我市本土企业合法使用技术的权利,并增强了本土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促进了智力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案例三

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济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靶向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转办案件线索,2023年8月11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外包装使用“靶向肥”作为商品名称,与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1类的第17762932号“靶向肥”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累计生产、销售7批次共计2.6吨(260袋)侵犯“靶向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违法经营额8320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哈哈旺®靶向肥17袋、哈哈旺®靶向肥包装袋9个;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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