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龚建国,是益阳市资阳区人,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往返于桥南与桥北,途中必经益阳市桃花仑与大桃路交叉路口掉头,以前一直习惯于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近两年来一直没有违章,直到2019年4月23日13:25收到湖南交警121234309短信平台告之:湘HFT682于2019-04-2117:02在益阳市桃花仑与大桃路交叉路口20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违法行为(记6分)同月2019年4月27日12:55收到湖南交警121234309短信平台告之:湘HFT682于2019-03-3117:20在益阳市桃花仑与大桃路交叉路口20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的违法行为(记6分)介于我收到告之信息的时间间隔,我很明确的认为2019年4月23日收到第一条短信为自己的第一次违章。必将警醒引以为戒。而2019年4月27日再次收到2019年3月31日的违章时隔27天才被告之我已违章,明显不合理,如果3月31日的违章交警部门及时在三日内告之则本人就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也就不可能有4月21日的无意识主动闯红灯的违章了。收到第二条违章短信之后4月28日我特向益阳市市长热线反映这个情况,热线平台经过协商让我找益阳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申请申诉,结果第五大队对我的申请不与受理,所以特向贵平台投诉,责请益阳市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免除本人的两次违章记录。并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在该路口设置明显告示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在该路口发生。
申请依据如下:
一.该路口以前一直没有左转弯待转车道,而近年来交通管理部门增设左转弯待转车道并没有向社会大众公示此路口增设左转弯待转车道。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二.该路口并没有明显标示不得掉头或者掉头必须看左转信号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三.关于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时效性问题。我的第一条违章从被监控拍照到短信通知相隔27天,明显违规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