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冬)近日,上海市市监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昌滋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合计罚款3万元。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867 号显示,上海昌滋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其主营项目为通过微信云淘惠小程序销售各类化妆品,主要客户为美容美发店。
经查:在当事人仓库货架检查发现“凯绚烫发膏”2盒,使用期限至2020年1月7日,至查已过期2年。当事人称“凯绚烫发膏”为烫发用特殊化妆品,因仓库搬迁未及时清理过期产品。
在当事人仓库货架检查发现“康缇滑亮漂粉”15盒,产品包装无使用期限信息;“忆思彩色发泥”60盒,“DecoloRPowder”4盒产品无标签信息。当事人称“康缇发宝酸性色彩护理胶”及“康缇滑亮漂粉”是从推销商处购入,非从产品生产商处购入,无法溯源。
当事人无法提供“凯绚烫发膏”“康缇发宝酸性色彩护理胶”“康缇滑亮漂粉”“忆思彩色发泥”“DecoloR Powder”等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存记录,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主动销毁处理涉案产品,故无没收产品。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作从轻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之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融易新媒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作从轻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从轻处罚:警告;罚款10000元。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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