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关于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可见,未公开性是内幕信息重要特征之一。当事人申辩意见中所述的公司公告及机构调研中未提及“送转”“高送转”等信息,正是该案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的体现。
第五,关于当事人交易的异常性,其未提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当事人李健铭是李某平朋友李某钳的侄子。通讯记录显示,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人共有7次通讯联系,尤其是2016年11月16日、17日,李某平与李健铭各有一次电话联系。11月18日,李健铭控制的“范某坤”证券账户开立,开立当日转入1,000万元资金,并买入“瑞和股份”999.5万元,新开户、持股单一,资金转入时点、买入股票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综上,我会对李健铭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健铭违法所得2,131,231.59元,并处以6,393,694.77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倪汉腾、郑少銮)〔2019〕48号
当事人:倪汉腾,男,196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郑少銮,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倪汉腾、郑少銮内幕交易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3月2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倪汉腾、郑少銮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倪汉腾、郑少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国庆节前,瑞和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开始有实施高送转的想法。
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
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倪汉腾、郑少銮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倪汉腾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倪汉腾与李某平是朋友,有生意上往来,联系比较密切。2016年11月7日至17日共有8次通话往来。
(二)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倪汉腾、郑少銮二人系夫妻,二人控制“郑少銮”“庄某莲”账户交易“瑞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