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铭)〔2019〕47号
当事人:李健铭,男,1980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李健铭内幕交易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3月2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李健铭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健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国庆节前,瑞和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开始有实施高送转的想法。
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
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健铭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李健铭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李健铭系李某平朋友李某钳的侄子,二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多次联系。2016年11月3日至4日,李健铭与李某平有4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系,11月16日和17日李健铭与李某平各有1次通话联系。
(二)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李健铭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以及“范某坤”证券账户交易“瑞和股份”。
2016年11月18日,“李健铭”证券账户买入5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29,655元,11月22日以后陆续卖出,获利5,00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