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
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倪汉腾、郑少銮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倪汉腾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倪汉腾与李某平是朋友,有生意上往来,联系比较密切。2016年11月7日至17日共有8次通话往来。
(二)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倪汉腾、郑少銮二人系夫妻,二人控制“郑少銮”“庄某莲”账户交易“瑞和股份”。
庄某莲为倪汉腾表弟。“庄某莲”账户由郑少銮实际操作下单。“庄某莲”普通证券账户于2014年2月16日开立于中国银河(601881)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5年1月19日开立。“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买入605,7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35,481,962.3元。2016年11月23日卖出485,700股,卖出金额35,040,072.31元,此后该账户陆续买入和卖出“瑞和股份”,并于2017年2月13日将95,000股划转至普通账户。“庄某莲”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瑞和股份”实际获利和账面获利合计7,846,721.98元。
“郑少銮”证券账户2014年2月17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2016年11月18日“郑少銮”证券账户买入“瑞和股份”6,200股,成交金额350,020元,并于2016年11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444,850元,实际获利93,908.23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郑少銮”证券账户交易“瑞和股份”的电脑为倪汉腾、郑少銮二人家中电脑。
(三)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明显异常
2016年11月17日,李某平向戚某文电话(21点13分)询问送转预披露流程10分钟后与倪汉腾通电话,次日即2016年11月18日上午,有大量资金转账进入“庄某莲”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庄某莲”“郑少銮”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大量买入“瑞和股份”,交易金额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李某平和倪汉腾通话时间与资金转入时间、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倪汉腾、郑少銮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