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科创板路演、发行、配售规则正式落地

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对承销商、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发行相关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研究制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于当日发布实施。

  路演不得对股价作出预测

  在路演推介方面,《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推介,介绍公司、行业基本情况,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

  对网下投资者的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另外,主承销商应当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发行定价方面,《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公告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值得一提的是,《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还明确列出了承销商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11种行为:(一)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二)操纵发行定价;(三)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或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四)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五)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六)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七)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投资者配售;(八)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九)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报价;(十)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十一)未按事先披露的原则剔除报价和确定有效报价。

  五因素确定网下配售原则

  在配售方面,《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表示,主承销商可以设置负责配售决策的相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具体职责应当包括制定战略配售、网上与网下投资者配售工作规则,确定配售原则和方式,履行配售结果审议决策职责,执行配售制度和程序,确保配售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

  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清晰、明确、合理、可预期的配售原则,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投资者条件,包括投资者类型、独立研究及评估能力、限售期安排和长期持股意愿等;(二)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报价、报价时间等;(三)申购情况,包括投资者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四)行为表现,包括历史申购情况、网下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战略合作关系等;(五)协会对网下投资者的评价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主承销商应当在本次发行的公告中披露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安排,并要求其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一)依法设立的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体,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二)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四)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研报至少应包括六大内容

  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方面,《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还有,主承销商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