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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2)

2024-03-07 17:50:44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确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完整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确定。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29日...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完整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至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国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3万个以上的目标。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并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数据。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指标数据。各省份要在工作力量、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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