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澧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澧州八百里洞庭水产批发市场一门店销售的腊鱼进行抽检时,发现该批腊鱼中含有“敌敌畏”成份,随即扣押有毒腊鱼383.5公斤,并将该案移送澧县公安局,澧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进行侦查。经侦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宏在晾晒腌制腊鱼时,为防止蚊虫叮咬,将用“敌敌畏”调制的药水喷洒在晾晒过道和腌制腊鱼上。2019年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杨某忠用非食用物质甲醛浸泡清洗牛肠案
2018年11月19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石门县楚江市场一摊位销售的牛肠及泡洗牛肠的液体进行抽检时发现含甲醛成份,随即对该摊位20余斤有毒牛肠予以扣押,并将案件移送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为增强防腐效果,犯罪嫌疑人杨某忠自化工商店购买一瓶甲醛溶液,并在泡制27斤牛肠的自来水中添加了两瓶盖甲醛溶液后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年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某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八、邓某全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案
2018年7月17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端了一个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豆芽的窝点。执法人员在邓某全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场所内发现有标示为“‘红m方'SODIUM HYDROSULPHITE 88%MIN,N.W.25KGS”等文字和图像的白色粉末一袋,在一水缸内发现有使用完毕的塑料针剂20支以及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其它设施设备,并现场对生产经营的绿豆芽和绿豆芽(前期),生产绿豆芽使用的无名水、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进行了抽样检测,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检验,邓某全生产销售的绿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无名水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含有亚硫酸盐。经专案组联合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朱某香夫妻在家中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使绿豆芽无根、亮白、防腐、易销售,从湖北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纳成分的“营养液”和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保鲜粉”添加进去,之后将豆芽销售出去,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计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3万余斤。2019年6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朱某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2人在六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九、张某远等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2018年5月24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早餐店制售的油条、鲜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麦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发现鼎城区张某远开办的安心包点坊制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737㎎/㎏(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为铝的残留量为≤100㎎/㎏),检测结论不合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鼎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面粉等原材料、食品添加均剂进行了抽样检测,未检出铝残留物质,排除了食品添加剂带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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