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偿付能力较真 6家险企够呛(2)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另外,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在朱俊生看来,总体来看,新的规定对于偿付能力的管控措施更加细致,有利于建立真正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

  朱俊生直言,偿付能力直接反映出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对消费者来讲非常重要。“如果一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则意味着这家公司存在未来不能够赔付的风险”。

  王向楠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还债能力,债务主要是对所签发保单的赔偿给付责任。偿付能力越高,保险公司正常履行保单责任的可能性越高,但偿付能力高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履行保单责任的能力基本不再随之提高。

  “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很严格,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且对于期限较长的保险产品,签约时偿付能力水平并不代表未来的偿付能力水平。”王向楠指出,至少对于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而言,消费者不用多虑。

  那么,一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范围,才是比较合理的呢?

  有精算师告诉记者,在偿二代体系下,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至250%之间相对比较合理。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过低,就会出现一定的“资不抵债”的风险;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过高,就说明股东的资本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公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达不成预期的增长,长期来看发展也成问题。

  该精算师同样认为,单纯凭借当前时点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来评判公司的长期经营稳定性是欠妥的,更应关注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长期处于合理水平。

 文章标题:3月1日偿付能力较真 6家险企够呛(2)

内容摘要: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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