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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扩展适用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2)

2024-02-09 04:40:51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导读
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对于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原标准实施近五年,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仍有修订的必要。一是,近五年以来,依据的一些上位法或政策发生了变化,需要作相应修订。二是,近五年以来国民经济发生了变化,原有租金标准为五年前制定,现需根据新的经济情况作相应调整。三是,公...

  一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以每户为单位)。

  二是,未参加房改,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承租人,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承租人,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在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照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1.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

  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赡养人、扶养人或遭抚养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遭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遭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或遭市政府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是,持有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公房住宅承租人,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缴纳租金,多缴纳的租金给予退还。

  四是,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公房住宅承租人,融易新媒体消息,其住宅租金暂不调整。

  五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举是扩展适用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享受每月1元/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同时,调整后的文件,将享受相关优惠租金的老年人的范围修改为: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赡养人、扶养人或遭抚养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遭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遭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或遭市政府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根据公房住宅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应租金标准

  通知明确,承租人如符合本通知优惠租金条件的,则优先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住房分配面积标准按照《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府〔1983〕68号)明确的标准执行。承租人发生变更或其适用租金的情形发生变动的,自发生变动的次月起重新计算租金。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根据公房住宅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应租金标准进一步统一公房住宅适用标准,删除政府代管的私产类住宅基准租金“不作调整”的表述,使私产类公房的租金计算公式与公产类公房一致;尊重历史,在市场租金适用方面补充了因拆迁安置原因原租赁公房拆分为2套以上公房安置,在应安置面积以内的按1套公房计租等三种情形;调整部分条款表述,使标准更为清晰、表述更为规范,进一步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应当考虑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情形;删除优惠租金中“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基准租金中私产类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的条款;列明租住情形变动后租金调整的时间及不适用本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相关保障性住房的类别,以使租户更易于理解、公房管理部门更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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