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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制定发布 “大数据杀熟”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1-02-08 10:30:57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章导读
在对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认定上,《指南》明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7日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指南》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同时,《指南》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指南》专章对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细化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指南》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

  解读

  昨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其表示,《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确定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所有市场主体。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为更具隐蔽性。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的运用使发现和判定垄断协议更加困难。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可能帮助经营者迅速、高频地交换价格等敏感信息,融易新媒体,并及时监督共谋者履约情况,且算法等取代了电话、会议、邮件等传统沟通方式,可能通过数字信号的传输即实现交换特定敏感信息,增加执法机构发现及调查取证的难度。

  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以平台经营者为轴心,平台内经营者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更加容易实施。

  三是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比如,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交易条件的行为较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在现行《反垄断法》下,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上述特点,《指南》作出相应规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如《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表现形式。

  在对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认定上,《指南》明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鉴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同时,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或者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做了哪些规定?

  《指南》充分立足执法实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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